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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消费警示】案件名称:浙江宜样美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权消费-浙江宜样美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权消费者权益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来源: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体名称:浙江宜样美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仙市监处罚﹝2023﹞146号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决定时间:2023-07-06
处罚内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宜样美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权消费者权益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仙市监处罚〔2023〕146号
案件名称:浙江宜样美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权消费
者权益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宜样美环保新材料有 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黎五明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艺城二路16号第二幢开设了一家企业从事装修和材料售卖等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鉴于经营业务,对消费者进行不切实际的口头宣传,宣传含有包工包料等等说辞,实际上只销售装修材料,消费者需自己支付装修工人的费用,误导消费者。2023年2月11日,投诉举报人的父亲来当事人公司实地考察后,与当事人签订一份《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当事人向投诉人110平的房子交付价值9万元的材料。2023年3月份,当事人告知投诉人父亲需另外再支付木工费用。2023年6月9日,经本局组织调解投诉人父亲和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市场监管﹝2023﹞第0609号《投诉调解书》。随后投诉人父亲向我局出具了一份《消费者举报撤回说明》。;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消费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
为并处理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7-06
处罚机关: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24097565672E
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法定代表人:黎五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C1RMPG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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