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装饰建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台州市装饰建材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aizhou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t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台州地区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用户装饰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台州市商务局和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台州市椒江广场南路金晖佳苑3号楼2单元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市场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履行好建设部转移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以及相关工作,创新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制度。
(三)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服务。
(四)开展行业技术鉴定和工程评估,建立健全行业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发展。
(五)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协调贸易磨擦。
(六)支持、推动地方成立装饰建材商会,加强业务指导。
(七) 开展行业专业培训,定期进行经营管理、专业技能交流及咨询服务等。
(八) 开展有关装饰设计、新材料应用的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商品推荐等活动。
(九) 通过本会网站、会刊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信息、行业的发展动态。
(十)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建筑幕墙、金属门窗制作安装企业,装饰材料及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的企业,相关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介咨询单位等以及从事装饰装修设计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装饰装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示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应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台州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台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处事公正、公平、廉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台州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台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应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台州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台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执行会议决议各项内容的落实;
(六) 主持财务工作;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台州市民政局和台州市商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台州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台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台州市商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台州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台州市商务局和台州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5日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3年12月25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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