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经订好了装修合同,
公司却突然要加价!
咋整?
事情的经过
是这样的
2017年11月20日,消费者王先生(化名)向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经营者台州市某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原来,王先生和台州市某装饰公司,于2017年8月6日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装饰相关事宜,确定工程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298000元。合同签订后,台州市某装饰公司按实地制作了施工图低。施工前,王先生已分2期共支付了70%的工程款(208600元)。付款后,台州市某装饰公司进场施工了近一个月,其中分隔墙已施工完毕。就在此时,装饰公司发现,工程建筑面积实际不是合同上写明的300平方米,而是400平方米左右,因此停工,并要求王先生加交工程款86000.00元。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到2017年11月20日,台州市某装饰公司已停工一个月左右。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王先生与这家装饰公司确曾签订合同,但合同条款不完备,多数应该约定的事项没有明确,并由于装饰面积问题,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合同上载明的300平方米的面积只是当时的估计,并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事后,乙方因绘图需要,也到现场进行测量,但没有计算面积,也没有对合同上的面积进行修改。
经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居中调解,并邀请家装行业专家库的成员到场提供专业意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于该住宅装修争议事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同意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限,甲方分期向乙方追加支付装饰工程款34000元。
2.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天内,对甲方装饰工程重新进行施工,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并按时完成装修工程。
3. 在本次调解协议书签字后,甲乙双方同意在壹周内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认为需继续明确的相关内容。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住宅装修消费争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价格等。
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这起案件的本质就是双方的疏忽大意,将需装修合同中关键点的具体面积搞错了,这是问题的焦点。
对于该起消费纠纷,经台州市消保委调查,在签订合同,双方都存在失误;但装饰公司在动工前,在测绘装修图纸时,如谨慎仔细一些,将面积重新计算一下,本来还是有改正机会的,正因为没有重新核实,造成第一次的失误没有挽回。最后大家一致认为,装饰公司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来源:红盾矩阵
(首批消费维权服务(中心)站共5家,包括台州市银行业协会、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台州市装饰建材行业协会、浙江修车仔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设立中心站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台州全市消保委的组织体系,加强银行、保险、家庭装饰、家用汽车、钟表等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发挥相关单位的引领作用,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和稳定的消费环境,促进台州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中心站启用之后要承担九项工作职责
1解答消费者有关咨询
2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或建议,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或建议的记录;
3及时告知消费者投诉建议处理结果和表达诉求的渠道,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4开展本行业相关消费知识普及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和服务内涵及相关风险,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5协助市消保委指导本行业相关服务站(联络站)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6开展或参与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7协助市消保委从本单位或本行业招募消费维权义工,协助市消保委管理本行业消费维权义工(含专家);
8按消保委要求,按季度上报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投诉处理情况,上报本行业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9积极完成市消保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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